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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信托和私人基金

信托和私人基金

信托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受托方拥有或管理委托方的一定资产,使这些资产为委托方带来利益,或在委托方去世后为其它受益人带来利益。

在信托中包含着两层关系。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财产转移完成后立即终止(在不可撤销信托中);另一层关系是受托方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受托财产根据托管书的规定被分配完才终止。

这种模式隐含着一个概念,那就是在信托全过程中,受托方拥有托管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因此,委托方一旦与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并授予其资产,他就失去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而只有受益权。信托也是处置遗产的简单而有效方法。

信托或私人基金中还有一个组成部分,即保护人。保护人通常是由委托方选出、用以监督自己的指示是否被正确执行以及财产是否被正确管理和分配的第三人。在保护人众多的权限中的一项是保护人有权解除受托人,因此,在设立信托或私人基金时,保护人就是委托方拥有的另一层保障。

信托的一些常用的或变化的形式是“股票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成立一个公司开展业务、设立银行账户或投资账户等,并将公司股票作为受托物,规定一旦发生了特定情况(多数是委托方的死亡)这些股票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不同受益人。在“股票信托”中,委托方还可以继续控制其资产(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或作为账户签字者),在股票依信托契约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之前,持股人或公司所有者就是资产的受托人。

信托的另一种形式是“担保信托”。在此种关系中,一定资产被托管(转移至受托方名下),如果一定的债务被偿还,托管资产就归还委托方(债务人),一旦债务被拖欠或不予偿还,托管资产就归属于债权人所有。一般说来,在委托方和可能的受益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债务或协议,比如贷款或其它以合同形式规定的责任义务。吸引人的是,当当事人双方没有足够的信任时,他们希望有一个不涉及其交易的第三人在款项支付前来保管受托物(而不是将受托物作为契约的附属抵押品直接给予债权人)。举例来说,我想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生产某种特定产品。但是,在董事会没有换届转为由我控制公司,以及公司经营状态是否良好、财务是否清晰、公司是否合法良好运营、有无拖欠税金、决定出售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否召开等问题尚未证实之前我不想收购公司股票;而卖方在没有接到钱款之前也不愿意给我股份。在此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规定将公司的股份作为受托物。信托契约指明:当受托方对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都满意之后他将拥有这些股份。当买方得到股票后,他可将资金存入由第三方保存的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账户中(这是本公司提供的类似信托的另一种服务),并在附带条件中指明买方一接到股票就立即将钱转至卖方。这样一来,买卖合同在资产转移之前就可以执行(有效地)。此合同可以订立一个时间框架来规定合同中各条件的满足时间,也规定了在由第三者保存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账户中预留10%的收购款以防止公司在原主人管理期间负担的不可预知的责任。这种做法使得交易简单化,否则交易可能在谈判桌前延续很长时间,或因为双方缺乏信任而无法进行。

担保信托对于大的开发项目的集资也是大有裨益的。地产就是受托物,而银行贷款给建筑公司,在贷款还清之前它就是受益人。在这种交易中,地产通常比项目所需资金更有价值。因此,银行收到的是来自于受托方对于其违约情况下赔偿能力的担保(通过变卖部分房地产),而不是将计划开发区域中的一块地皮作为担保。在工程项目进行中,由于土地价值的浮动,每块地皮价格是可变的。对于银行来说,这一做法一方面保证了建筑公司要把贷款用在专项开发上(由于建筑公司很可能向其它银行贷款或出于其它责任要求同时进行其它项目);另一方面,一旦建筑公司破产,银行的担保还是稳固的。因为土地作为信托物,除非信托受益方(银行或几家银行)的贷款已被还清,否则不属于建筑公司被清算的财产。

公司和基金

本公司其它服务还包括公司及私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基金的设立部分由本公司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负担。然而,诸如管理公司等事宜也可由信托部处理。我们可为客户提供注册地址、信箱、电话、传真、秘书服务、邮件转寄、开设银行账户或投资账户及其管理、公司股票的安全监护等服务,并可代表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及履行、缴纳赋税、领取执照以及提供匿名董事、官员、股东等服务。

至于私人基金, 我们可以帮助其创立者准备“条款”。“条款”是规定投入基金的财产、基金受益人、基金分配的条件和事件、每位受益人所得的比例、允许(或禁止)的投资战略以及其它没有记录在基金章程(是公开文件)中的秘密信息的文件。我们也可以作为基金顾问成员,管理、分配该资产,提供会计服务和财务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

资产规划

资产规划是将包括个人资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组织构建以减少这些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被征用、不可预见的借贷、诉讼、管理不善)和税收(地产税、遗产税、所得税),同时它又是使资产转移到我们热爱的个人或按我们的意愿在这些个人的有生之年向他们提供这些资产的有效途径。

资产保护

所有这些工具都是为了帮你保护财产免遭上述风险。最重要的一点是,既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被转移到了公司、基金或信托中,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们就不再是客户个人的财产了。例如,一个客户将一百万美元投入信托,并规定了他的孩子为唯一受益人,后来当他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不能用他投入信托的财产来抵消他的欠账(因为从法律上讲此客户已不再拥有这些财产了)。然而,为了此类信托或基金良好运作,在撰写文件时应注意一些技术因素。如:财产的转移和实体都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否则的话法庭将会命令客户撤销实体或资产的转移以偿还债务。客户一定不能管理控制这些财产,否则法庭将判定这些财产仍然属于你,成立的实体只是一种假像或仅仅是为骗取贷款制造条件,从而宣布实体不被承认、财产转移无效。这会给客户带来消极后果。

资产管理

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财产管理和投资的一系列战略。根据客户的目标(短期利润、长期发展、任何证券交易所股票组合带来的利益中并存风险的最小化、共同基金、私人银行服务、信用卡服务)我们可以在本公司自己的银行或客户指定银行代理开立和管理各种银行和投资账户、保管文件等。

我们可以管理在巴拿马或其它有我们代表处的地区代理管理房地产(获得、装修、出租、出售)。

遗产事务

一般说来继承遗产是一个既消耗时间又消耗金钱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逝者遗嘱的公开宣布地(有遗嘱是这样,否则法律将决定其财产继承者及分配比例)召集继承人和受益人、指定一个管理者以及完成一些其它手续后进行公审。这一过程十分耗时,在巴拿马大约需要两年的时间,而且管理费十分昂贵(如果未被列入继承者的逝者后裔对遗产分配有争议的话,按照遗产的复杂情况可能收取流动资产7%-30%的费用)。通过把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投入信托或基金并规定它们属于指定的私人受益者,客户就可以避免公开遗产继承审问,如果他们愿意,遗产可在短时间内按逝者特定意愿私下分配,这只需极少费用(0.5%)。在许多国家中有“强迫遗产”的规定条款以避免个人自由处置其财产。比如,客户所在国的法律可能规定其财产总数的三分之一归其妻子,三分之一归其子女,三分之一归其个人自由分配。巴拿马和其它加勒比海地区的司法控制权一样,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信托委托方或基金投资人所在国家的强迫遗产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司法权控制下的实体。因此,如果客户想在他去世后自由处置其财产,他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此愿。

其它信托业务

信托,通常意味着你在代表第三者利益而提供服务。比如说,如果我授权你作为我的律师代表我签订合同,你就是作为受托方行使职权 。如果我作为受托方管理信托资产,我将以受托方的身份在委托方的请求下为指定对象的利益工作(信托中的资产不属于受托者,作为受托方,直到将相同的资产分配给受益人之前,他享有资产的所有权,而受益方是信托资产的最终拥有者)。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归根结底就是信托服务,因为我们都是代表顾客的利益行事,否则的话,顾客将不得不自己直接去做这些事情。

结论

这些实体(公司、信托和基金)是依据客户要求(地产规划、资产保护、遗产继承、匿名、规避税收等)制定的全盘框架的一部分,同时帮助其实现期望通过财产而达到的目标(为子女提供教育、延续家族产业、供养家庭成员、为某项特定交易降低责任或当事各方的暴光、慈善捐款)。我们可以在考虑到上述所有问题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具体的适合其特殊要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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