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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

简介

强制性公积金法例已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 实施。跟据强积金法例,凡年龄介乎 18 岁至 64 岁受雇满 60 天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否则强积金供款额全职或兼职雇员及自雇人士都必需根据入息额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供款。当雇用期满 60 天后,雇主须由雇用首天起为雇员作出入息 5% 的供款;雇员亦须由雇用首天起计 30 天后从入息中扣除 5% 作为供款。而自雇人士必须根据【税务条例】从应课税收入扣除 5% 作为供款。

但是,以上强积金供款额亦设有豁免额及最高强制供款额。

1) 豁免额

若雇员或自雇人士入息额低于 $4,000 ,可豁免供款;但雇主仍须由雇用首天起为雇员作出入息 5% 的供款。

2) 最高强制供款额

每月最高供款额为港币一千元,亦即是每月最高薪金港币二万元之百分之五。但自雇人士,雇主及雇员亦可自愿性作出比最高强制供款额港币一千元更多的供款,但该自愿性供款不受法例所限制。

下列是一个供款简介表:

每月入息总额 (x) x < $4,000 $4,000≦ x ≦$20,000 x >$20,000
雇主强制性供款 5% 5% $1,000
雇员强制性供款 豁 免 5% $1,000
自雇人士强制性供款 豁 免 5% $1,000

提取供款雇员或自雇人士只可在年满 65 岁时才可取回强制性公积金供款,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提早领取:

1) 在 60 岁后提早退休;

2) 永久离开香港;

3)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 身故(由亲属代领);或

5) 累计供款在 $5,000 以下,并在过去 12 个月内并无注入任何供款。

豁免符合下列资格人士可获豁免参加强积金计划: 1) 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 年满 64 岁;

2) 家务雇员;

3) 享有政府退休金的政府公务员;

4) 在香港工作少于 12 个月或在海外已参加退休保障计划的海外人士;

5) 受雇不足 60 天的雇员;

6) 已参加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计划;或

7) 自雇小贩。

税务问题

雇主为雇员的供款可获最高为总薪酬的 15% 税务免税额;而雇员及自顾人士可获的税务免税额为他们每年的供款总额,但最高的税务免税额为 $12,000 。

雇主及自雇人士的责任

雇主必须为雇员选择强积金受托人,并让所有员工参加有关计划。计划成立后,强积金管理局会向雇主发出强积金参加证书,雇主必须将该证书展示于公司内。此外,雇主必须在供款期 7 天内将员工供款付予强积金受托人。雇主必须完成以上责任,否则可能会被检控或罚款。自雇人士必须为自己选择强积金受托人,并参加有关计划。计划成立后,自雇人士需要提供税局的评税通知书予强积金受托人以评定供款额,若自雇人士所缴交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达每月 $1,000 或每年 $12,000 ,则毋须提供评税通知书。此外,自雇人士可选择每年结数后才作出供款。自雇人士必须完成以上责任,否则可能会被检控或罚款。 **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用途,一切原则均以强积金条例及强积金管理局公怖为准,如有任何查询,可直接致电政府热线 852-29180102 ,向强积金管理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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