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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 中国营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为二人至五十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的,公司创办人需提出有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文件;

(2) 创办人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创办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深圳有限公司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和数据除上述外,还包括公司名称准用证明、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分证明与资格证明。

(3)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 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未作规定。《广东省公司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可以派员查验出资情况,对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应自接到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深圳有限公司条例》有关受理登记的期限也定为三十日,并规定,不予登记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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