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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程序 简介设立程序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这些基本程序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办理审批手续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外企委任即通过中国政府授权的和审批机关认可的中国单位做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该外企向中国的审批机关报送各种审批材料,办理申报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审批部门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1. 外经贸部 2. 中国人民银行 3.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4. 交通部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7. 财政部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司法部 除上述审批部门外,对于从事其它业务的外国企业,根据中国的现行法规,按照企业管理的分工,由分管该行业的政府部门审批。如果几个不同行业的外国企业共同申请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处,则应当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作为审批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办事处的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商其它有关部门后审批。 外经贸部将其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外经贸部和地方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 第二阶段:工商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事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除经济损失外,外国企业会遭受名誉上的损失,对其以后进入中国十分不利。因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十分重要。 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实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上述文件之内容和格式与提交给审批机关的文件基本相同。应当注意,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外国企业在申请登记办事处时,应当与当地的承办人或中介机构具体核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要求。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颁发办事处登记证,并向办事处的中外雇员颁发工作证。办事处成立日期是登记证颁发之日,而不是批准证书颁发之日。 第三阶段:设立后登记手续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它手续。 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书后,外国企业办事处应该办理以下手续: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