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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香港营商信息> 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

合伙人数

合伙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其中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负有限责任。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划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商号的收支。合伙公司,因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伙人而解散所营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商号的代表,可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团体。所以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限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商号的代理人,但有权查帐。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全面与其它合伙人共同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合伙人变更

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得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负责合伙公司从前的债项。刚退出的合伙人,仍须负责退出合伙公司前的债项。根据《合伙经营条例》,凡合伙人事有所变动,应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布。否则,外人可视未变更前的合伙人为目前仍有效的合伙成员。另根据《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合伙业务转让应在两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责任。

上述关于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可由合伙协议条件更改。

登记手续

筹办合伙公司的法律手续很简单,合伙人祇须派代表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商业登记证申请表格,连登记费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伙经营的商业登记申请表格,和独资公司的不同。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除要办商业登记之外,还须在公司注册署注册。

详细的登记手续请 按此 参阅 。

合伙公司的解散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可因无限责任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须依《公司条例》法人公司清盘程序,请求法院颁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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