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香港营商信息> 独资公司简介 |
独资公司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凡个人独力出资营商,均属独资经营公司。在法律上,独资公司祇是出资者的另一面。独资公司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当公司的资产不足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商号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课入息税,和名下商号的利得税。 独资公司名称限制一人可同时经营数家独资公司。公司的名称一般没有限制,故同名称的公司甚多。 不过,若一家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类别,其名称若享有商誉或是用作为注册商标,则可制止别家公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政府发出商业登记证,并不就表示准许该证持有人采用证上的商号名称。证上商号名称和别家公司名称有冲突,法院可颁发禁制令,不准犯者再用。 公司名称可随时更改,也可起用多于一个公司名称。但是,该等更改必须以税务局指定的格式通知商业登记处。 独资公司的解散独资经营,可随时由出资者自发结束,或是因出资者死亡而自动结束。出资者破产,公司不一定就结束,因破产管理官可接管公司,继续经营。自发结束营业,须向商业登记处回报。 登记手续筹办独资公司的法律手续很简单,出资者祇须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寄回或交回。如果亲临申请,商业登记处最快可于申请当日发出商业登记证。如邮寄申请,商业登记处最快可于十日内可发出商业登记证。 详细登记手续请 按此 参阅 。 独资公司的转让独资公司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收日起负责该商号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议。不过,公司转让必须依《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卸却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