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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绪言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它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1.事实问题 2.作业验证法 3.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4.作出决定的地点 5.海外业务办事处 贸易公司的利润1.买卖合约 2.全部事实 3.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4.无关重要的事实 5.一般原则 制造业的利润1.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2. 香港制造商与中国大陆的单位订立加工或装配安排,是很常见的。在这类安排下,香港制造商一般会提供原料、技术知识、管理、生产技术、设计、技术劳工、培训、监督等,而内地单位则提供货品加工、制造或装配所需的厂房、土地和劳工。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单位是与香港制造商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制造商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题。不过,税务局会采取一个务实的做法,准许售卖有关货品所得的利润按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只把利润的50%评定为源自香港。这做法顾及了香港制造商在内地制造货品的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3. 如香港制造商将制造工作判给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并根据双方并无关联的基础付款,而香港制造商在制造工作上亦极少参与,则在内地进行的制造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制造商所进行。因此,该制造单位的利润不须在港课税。不过,香港制造商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提供服务的地点 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货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这项收入的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港课税。 对其它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它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 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 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港课税。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的股票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出售在香港以外发行而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服务费:如赚取费用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的利息收入: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港课税。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我们一般采用务实的安排,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 采用分摊计算安排,可能会带来应如何分配间接开支的问题。简而言之,这些开支若同时用于赚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润,则应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润在利润总额各占的比例分摊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