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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和合伙企业之利弊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就是指出资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人的企业,其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与支配权合而为一。出资人可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也同时独自承担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风险。很多小型企业采用此形式,如小规模零售业、个人服务行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独资的优点

1.财务便利

独资的企业开办手续十分简单,在商业登记处填上一张表格,付上二千二佰伍十港元就成。独资成本较低,经营开支也较少,在利润方面更不必与任何人分享,但当然,创业者必须就这些利润缴纳所得税。其税率只为一般税率,且与薪资所得者一样可享有许多宽减项目。

2.管理上的自由

独资者在决定企业经营决策上享有很充份的自由,他们不必忧虑与人相处的问题,由于不必与合伙人商议企业决策,所以经营效率比较高,应变也较迅速。

3.较宽松的法律管制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限制不多,既无投资限制,亦毋须向外界公开财务状况,使营运秘密得以保持。竞争者只能猜测独资者的销货,利润边际及整体财务状况。

4.个人满足

很多独资者称声拥有自己企业的最大好处是个人所取得的满足,若企业成功,除了利润外,创业者更可从创业的过程和目标达到中取得成功感。

独资的弊处

1.无限责任

独资公司最大的缺点为独资者有无限的负债责任,就是个人要为他所引发的负债负责,债权人可对所有债务求偿,而且可就公司与独资者个人资产求取补偿。

2.有限的规模

因公司只有一个独资者,个人财力有限,所以能筹措的营运资本也有限。故此类公司规模较少,势单力薄,难以有较大的发展,且竞争力及抗御意外突发事变能力相对较弱。

3.有限的生命

独资公司的生命乃完全视独资者而定,若独资者死亡、入狱、破产或停业,那公司便随之消灭。

合伙企业

如果你有一些朋友可以和你分享创业的苦与乐的话,可以考虑合伙形式。在法律上,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谋利而聚合做生意,就是合伙企业。一切法律上的后果都由合伙人本身负责,而不是用合伙企业的商号的名义来负责。合伙企业的组成和存在是根据合伙人共同签订契约的条件而成。此类公司常见于服务性行业;如广告代理、股票经纪或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公司通常有两种形式: "普通合伙公司"是由各合伙人照约定负责业务,分担职责,并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则由其中一个或若干合伙人承担某一限度的公司债务,而至少须有一位合伙人肯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公司的优点

1.资本和信用来源增加

合伙公司可合几人之力,引进更多的资金投资,也可作银行贷款及其它信用的担保,银行在贷款给合伙企业时,总觉得其风险较贷款给独资者为低。

2.更佳的决策

合伙人共同参与商业决策的制定,各人贡献所长,所作亦应较佳。而且因大部分合伙人都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上也较易分工。

3.扩充机会较独资大

合伙公司有更多的资金与管理的人才,以监督更多的员工与管理更大的企业。

合伙公司的弊处

1.无限责任

一般合伙人必须承担所有债务的无限责任,无论个人与全体均须对合伙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若某一合伙人不能负担他那一部份的损失,那其它合伙人必须连带赔偿。

2.公司永续性问题

若某一合伙人死亡,坐牢,被判无意识能力,或退出企业,那合伙公司便告结束。

3.管理的问题

因为所有合伙人均有权以合伙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契约,故常有无所适从之苦,而且,若合伙人较多,易造成意见分歧,不易协调而致决策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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