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 |
独资 |
合伙 |
私人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 |
1人 |
2至20人 |
1至50人 |
法律地位 |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东主私人名义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
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伙人名义共同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
属法人组织,有独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拥有资产并签订合同 |
债务责任 |
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束营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之债务 |
除有限合伙人外,其余股东均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束营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之债务 |
所有股东对公司之债务负担以其出资额为限,若公司结束资不抵债,只需将公司清盘,不牵涉个人财产 |
年结税务 |
不需要核数,政府征收纯利之15%利得税,私人开支不得扣除,东主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
与独资公司相同 |
每年都需要核数,并向税局提交,政府征收纯利之17.5%利得税,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开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转作个人入息税中计算) |
注册手续 |
开业后一个月 须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费用为港币二千六百元;往后每年均要更新及缴付上述费用。 |
与独资公司相同 |
开业前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得到批准后必须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处申办商业登记证及缴付HK$2,600。除此之外,每年还要向公司注册署提交周年申报表及缴付HK$105的存档费。 |